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昨日的記者會上表示,香港國安法賦予警方國安處的權力,包括拘捕、調查、搜證,均為現有法例即《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延伸,而有關國家安全的截取通訊的問題,在其他國家及地區均為行政機關去授權的。香港國安法訂下的四類罪行均屬嚴重罪行,「大家都可以看到刑罰是很重,所以在執法的角度,很合邏輯是要將這個權力引用在新訂立的四類罪行中。」警務人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憑執法經驗、觀察去採取按照法律要求他們採取的行動。
李家超指出,新成立的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職能包括收集和分析情報、部署及執行行動、調查有關案件、培訓、開展國家安全審查以及協調的工作。該處將由警務處副處長出任主管,現時正物色人選,稍後會由行政長官任命。
他強調,特區政府承擔處理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絕大部分工作都由特區處理及完成,絕大部分案件由特區調查、檢控,但倘特區在某些情況下沒有能力處理,為確保案件可以適當地由有關單位處理,保安局會積極建立一個聯絡及聯繫機制以協調各方,「這個協調機制將會是保安局主要的工作。」
對香港國安法賦予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各項權力,李家超表示,香港現行法例列明,警方在得到律政司批准後,可由律政司向法庭申請證人令或提供物料令,而有關權力將延伸到香港國安法下的四個行為和罪行,「是一個現有權力的延伸。」
警有合理相信可依法拘捕
他續說,執法的警務人員若合理相信有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一些罪行,可按這個法律採取行動、拘捕、調查、搜證,如果有足夠證據會作出檢控。他重申,相關法律條文已經刊憲、公布、生效。在決定是否有違反這些罪行,執法的警務人員會按實際情況,憑執法經驗、觀察去採取按照法律要求採取的行動。
截取通訊與西方做法相同
針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截取通訊的條文,李家超形容該做法跟很多西方國家相同,即涉及國家安全的截取通訊由行政機關授權再進行。他表示,若執法部門發現有人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便構成理由向行政長官申請授權,並容許行政長官按法例授權進行截聽。
李家超並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不要嘗試測試底線」。他指出,若定罪是必須坐監的,而實際刑期則按案情由法庭判處,「希望大家明白到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
在回應傳媒問及何謂「特區政府很難處理或處理不到的情況」,中央將行使管轄權時,李家超舉例說,有些情況如「看電影」般,即假設政府發覺被人高度滲透,導致其對辦案者失去信心,「那我相信這是其中一個我們覺得沒能力處理的情況」,但他強調「不相信會發生」,這只是非常特殊、萬中無一的情況。
不過,他警告,香港目前所要面對、針對的某一些單位,他們在情報工作、做顛覆工作或滲透工作有豐富經驗,「這些亦在歷史中看見,有時新聞都有報道」,所以必須有高度警惕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