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利提高審判效率 統一裁決標準
香港國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證香港的司法獨立?指定法官是不是違背了司法獨立的精神?在國務院新聞辦昨日就香港國安法舉行的專題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指定法官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這樣的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香港文匯報記者 馬靜、張寶峰 北京報道
沈春耀指出,中國憲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整個國家法治中關於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確規定。在國家憲法、在基本法,在有關法律中都是明確的,所以司法獨立都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的。
他說,指定法官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是一個制度規則。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依然獨立審判 不受干涉
沈春耀解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一些含義: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指定;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裏的法官依然擁有法官應當具有的職權;指定若干名,可以說是一個名單、是一個範圍,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行政長官在指定這些法官前可以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具體到案件審理,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所以這樣一個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沈春耀說,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有一個指定的法官範圍,可能有關的法官經驗、素質比較高、比較好或者比較熟悉,相對來說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因為這是一類案件,這一類案件可能有關聯性,有它的特點。
保護國安必須先發制人
沈春耀表示,「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這個案件是不可能等發生既遂的後果的。「如果國家已經分裂,如果政權已經顛覆,你還懲治什麼犯罪。這是這類犯罪的特點。」
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不論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在內的各級地方的政權機關,整個國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這是懲治這類犯罪的特點,不可能讓他的最終目的和後果實現。怎麼樣認定有關行為的犯罪構成適用法律標準,要根據這類案件的特點。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於相對的統一裁判標準,明晰具體適用法律的規則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