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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非「無王管」 有嚴格監督機制

2020-07-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張寶峰 北京報道)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國新辦發布會上指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香港特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駐港國安公署,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他說,這不是說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香港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張曉明表示,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同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機構,兩者不是一回事。

需保國安公署依法履職

他說,香港國安法第六十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這句話的含義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這不是說將來駐港國安公署就是「無王管」了,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他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很清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國安法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應該也只能是執行各自的法律。按照香港國安法的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完整的「全流程」的管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互補、協作和支持,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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