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書蘭)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昨日的記者會上,多次就香港國安法的具體條文作出解說。她表示,香港國安法條文並無說明喪失參選資格或出任公職的期限,但表示有關情況只會在很嚴重的犯罪才引致。個別行為會否觸犯香港國安法,需要整體考慮事發時的情境、背景,其行為的意圖,及證據上能否證明相關的行為及犯罪意圖。
鄭若驊昨日被問到違反香港國安法會否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時表示,香港國安法條文並無說明喪失資格、出任公職的期限,「所以是否可以被看成終身的情況?我們要記住這是一個危害國家安全、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恐怖活動,或勾結外國勢力,都是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情,所以我們理解第三十五條的時候,都要注意主體是因為一些很嚴重的犯罪情況,才引致這個懲罰。」
至於有議員在立法會拉布會否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的相關罪行,鄭若驊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提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重點提及「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故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才會構成有關罪行。
喊「獨」違法要視乎意圖
被問及單高叫「港獨」口號是否已觸犯香港國安法,鄭若驊表示,執法機關會在搜證後將資料交律政司,律政司會根據相關的證據、法律、《檢控守則》等作出檢控或不檢控的決定,「不可以單單看到口號就說他是否犯罪,......而是看整件事,即是我們叫context、整個background,要整體去看。我們要知道其行為,亦就着他的犯罪意圖去理解究竟能否成立,......我們再要看證據上能否證明相關的行為及犯罪意圖。所以要整體來看。」
對條例列明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管轄,鄭若驊解釋,香港國安法第五十條與第六十條是相輔相成,當中規定公署人員除要遵守全國性法律,還要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而公署及其人員依據香港國安法執行職務時,雖然不受特區管轄,但不等於不需依法。公署人員仍須遵守法律,「依法與否的重點是在第五十條。」
鄭若驊又形容,香港國安法非常獨特「unique」和具開創性「groundbreaking」,同時兼具三大類法律,第一是「組織法」,有關在第二章規定香港成立、行政長官提及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二是「實體法」「substantive law」,有關在第三章訂明的四類犯罪行為及活動;第三是「程序法」「procedural law」,包括第四十條提及絕大部分案件,除了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該類案件之外,都會受香港管轄,案件的檢控、司法程序都在香港進行,會依照香港法例中的上訴機制等處理,是按照香港熟悉的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