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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有價值 離婚可索償

2020-07-11

全職主婦勞動地位提升 財產和家庭勞務補償可兼得

「婚姻家庭編」在《民法典》六大分編中社會關注度最高,既有對增設家庭勞務補償、保護無過錯方的喝彩,亦有對「離婚冷靜期」合理性的討論。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張力教授近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專訪時指出, 學理上對於家務勞動的定義為--基於夫妻一方撫養教育子女、照顧老人以及協助另一方學習工作而產生存在於家庭內部的勞動。相較於社會性勞動,育幼、養老這樣的家務勞動是難以進行財產性量化的,因此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其經濟價值易被忽略,留下不少遺憾。 ■香港文匯報記者 孟冰 重慶報道

案例

2011年3月,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審理一宗離婚案件:全職太太楊女士要求與丈夫張先生離婚,兩人結婚4年,婚後育有一子。為照顧家庭,楊女士選擇辭去婚前工作,成為全職太太。但讓楊女士不堪忍受的是,丈夫越來越「小氣」,不但在家庭花銷上指手畫腳,在楊女士個人生活支出方面還嚴苛審核。楊女士向法院訴訟離婚,並要求張先生對自己的家務勞動、精神損害支付賠償金。最終,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均分夫妻共同財產,但駁回楊女士索賠請求。

法律適用

據現行《婚姻法》,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時,勞務付出多的一方有權請求補償。楊女士與張先生並無書面約定,默認視為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據此,法院不支持楊女士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除了較為嚴苛的家務補償限定條件。自2021年起,無論夫妻間有無書面約定,離婚時從事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上述案例若發生於2021年後,判決結果或將不同:楊女士在均分夫妻共同財產後,還會從張先生的個人財產中,再分得一筆家務勞動補償費用。

法  條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解  讀

《民法典》頒布後,家務勞動上升到家庭財產中可以被量化的水平,標誌其經濟價值被認可、勞動地位被尊重。自此,婚姻存續期間,全職家庭主婦(夫)所進行的家務勞動,相當於為自己攢下一筆錢;一旦婚姻家庭解體,她(他)可以將這筆錢通過法律途徑「兌現」出來,用作離異後克服艱難、重新創業的起步資金。

至於如何量化,由於這方面的存案太少,無法對後案形成指導,因此在缺乏計算指標和直接依據的前提下,法官在法條適用初期將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張力認為,判決「家務勞動補償」時,應參照多元的標準,比如參考夫妻二人是否有約定、當地的生活平均水平、社會工作一方的經濟實力、僱請家政保姆所需要的支出等。但隨荍P例越來越多,法官們會在判例中找到一些共同的標準。

離婚冷靜期 學界存爭議

法  條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將協議離婚的程序最長延至60天的「離婚冷靜期」,引起近來最廣泛的立法質疑。儘管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屢次表示,「離婚冷靜期是一次善意的提醒,實際保障離婚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自願」,但網絡輿論依舊針鋒相對。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發現,不僅社會眾說紛紜,法學業界內對冷靜期的看法亦莫衷一是。支持者寄希望於其能挽救日益增高的離婚率,批評者卻視其為危途,呼籲出台補救政策。

支持方:遏衝動 起作用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嘯:因婚內出軌、家庭暴力等導致感情破裂的當事人起訴離婚,是不受「離婚冷靜期」影響的。冷靜期主要用於防止「衝動型離婚」,目前愈來愈高的離婚率對整個社會帶來了許多不良影響,尤其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健康非常不利。民法是社會各種利益的平衡器,在各方利益間劃定邊界,是很重要的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金可可:離婚冷靜期不是中國獨創的制度,在世界範圍內是一個成熟的婚姻法制度,且他國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這對於遏制草率離婚確有作用。在具體規則上,可解讀為「協議離婚的雙方需要在60天內同時去兩次民政局」,這樣一個步驟談不上侵犯離婚自由。

反對方:侵自由 釀反悔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張力: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冷靜期單方面將離婚自由的範圍縮小,而對「衝動結婚」不加以任何限制,寬進嚴出有失偏頗,且或將伴隨下半年離婚率激增、未來結婚率持續降低、降低再婚率等社會代價。針對如何避免冷靜期中一方反悔、再次申請依然需要冷靜期的死循環,建議當事人可以考慮通過訴訟離婚中的法院調解離婚手續,即由一方起訴,立案後及時通知法官雙方已經達成合意,盡量走速裁程序。這樣的方式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今後或許比傳統的協議離婚更具優勢。

重慶坤源衡泰(成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涂勇:不婚者增加、離婚率走高並不是法律造成的,這是追求高質量婚姻生活的個體需求,以及當今多元化、包容度高的社會環境的顯現。一般說來,協議離婚的條件是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但一旦設置冷靜期,隨荇伅〞滷徽噸磻々H的心理會產生變化,臨時談條件、「毀約」情形也就會層出不窮。

非婚同居未納入 簽署協議少爭端與不少法學專家一樣,張力曾預測非婚同居的原則性條款此次會納入《民法典》,但最終未落地。他指出,眾多非婚同居現象中,雖無婚姻之名但取得接近婚姻之實的民事伴侶(一男一女),對現存婚姻制度衝擊最少,法律應予以接納。尤其是非婚同居的老年伴侶,其身份關係、親子關係、財產糾紛等,亟需有法可依。

張力稱,目前內地司法對非婚姻的「擬制家庭關係」中,父母與子女這條縱向關係的立法保護已然健全,譬如規定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等;但對民事伴侶這條橫向關係的立法尚屬空白。

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同居分手引發的訴訟案件,法官會考量同居者的書面協議、真實意圖、過錯與否與穩定關係等作出裁決,今後應該會沿用該思路。張力建議內地非婚同居者,涉及到子女、財產等問題,應簽署書面協議。

同性婚姻需社會共識

對於網絡熱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張力表示,從立法保護非婚同居,到立法認可同性婚姻,這是一段漫漫司法長路,需要社會逐步達成共識,需要立法者循序漸進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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