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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銅鑼灣案 快必加控煽動文字罪

2020-09-15
■譚得志涉5月24日銅鑼灣擺街站示威,再被加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資料圖片■譚得志涉5月24日銅鑼灣擺街站示威,再被加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政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今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借舉辦「健康講座」為名,公然叫喊口號及派發反香港國安法和國歌法單張,並引起群眾聚集及叫囂,因而被控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以及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共三宗罪。

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另加控他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將轉到區域法院處理,控方指需時準備轉介文件,申請押後至11月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獲主任裁判官錢禮批准。

由於譚得志(48歲)本月6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後,上周二(8日)被押上粉嶺裁判法院就其涉及今年3月至7月發生在九龍區的五項「發表煽動文字」控罪,以及一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控罪,連同另案今年1月發生在大埔及銅鑼灣的三項控罪一併提訊,最終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拒絕保釋,須還柙到11月17日再訊,故此他昨日就本案在東區裁判法院的聆訊,需由囚車押解到庭,庭上錢官雖批准被告可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但因他涉及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提訊的案件仍被還柙中,故此需繼續還柙。

新增控罪指譚得志於今年5月24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激起對香港政府的離叛,引起市民間的不滿、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連同他早前被控的三罪即如今須面對共四項控罪。

本案他早前被控三罪指同日同地舉行或召集一個《公安條例》第十七A(2)(a)條所提述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憑藉該條例第十七A(2)條,成為未經批准集結後舉行的;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以及故意忽略服從督察陸嘉永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所作出的命令,即解散上址的受禁群眾聚集。

身處犯人欄 譚得志依舊輕佻

昨在庭上犯人欄內,譚得志依舊表現態度傲慢輕佻,多次向旁聽席展示手勢,其他攬炒政棍包括「社民連」的梁國雄(長毛)及吳文遠亦有到場旁聽,有人更在庭內高呼「撐快必!」等口號,結果被錢官要求保持肅靜。另在法院外,警方為防止滋事者聚集搞事,調派大批警員加強巡邏並進行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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