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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立會搶文件案 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2020-09-15
■長毛在立法會搶文件案須發還裁判法院排期重審。 資料圖片■長毛在立法會搶文件案須發還裁判法院排期重審。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至2018年裁判官裁定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而令梁脫罪,但律政司提出上訴並在今年6月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立法會議員不代表可凌駕法律案件,須發還至裁判法院排期重審。梁國雄不服,向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高院昨頒下判詞指梁只是重複提出上訴庭已處理之理據,案件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許可證明書。

高院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副庭長林文瀚及法官彭偉昌昨日頒下判詞指出,梁國雄一方向終院提出的上訴理據,跟原先上訴時所提的一樣,不見得該些論點有合理爭辯,亦沒有指出上訴庭的裁決有何差錯,既然上訴庭早前已駁回上訴,相同的法律爭拗在終審法院亦不會有合理勝算,故此駁回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證書。

潘官引述上訴庭在今年6月的書面判詞中所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七(c)條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序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當中「任何人」並非豁免立法會議員,故裁定藐視立法會罪必然適用於控告議員。

潘官重申,《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旨在為立法會營造安全和莊嚴的環境,讓議會事務得以有序和有效運作,故條例不會容許議員侵犯其他議員享有言論和辯論自由的權利;即使條例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但當中只為確保他們無懼和不受阻礙下履行職務,不代表他們可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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