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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違憲?】初審撤銷全控罪 再審被告全罪成

2020-09-24
■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民間電台」復播。資料圖片■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民間電台」復播。資料圖片

大氣電波提供的廣播頻道屬寶貴的公共資源,除了傳媒廣播,尚有航空、航海、警察、救護等範疇需使用電波通訊,故世界各地的電台廣播都受到法例嚴格規管,惟香港曾有人以言論自由作擋箭牌,無牌經營電台,但有香港法官在處理違規個案時,聲稱本港規管廣播機構的《電訊條例》「違憲」,並撤銷被告所有控罪。裁決除了影響通訊電波的運作,更涉及本港法院所謂「違憲審查權」的問題。

2005年8月29日,電訊管理局人員帶同法庭搜查令,查封「民間電台」的廣播室,並於同年12月起訴民間電台涉嫌串謀無牌設置電訊設施、無牌維持電訊設施及使用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罪名,案件於2007年11月開審。

時任東區法院裁判官的游德康裁定,《電訊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故撤銷所有被告的控罪,惟控方質疑裁判法院無權裁定法例「違憲」,並認為裁決會令政府日後無法管制無線電頻譜,對民航安全及緊急服務有潛在影響,令游官暫緩執行「裁定電訊條例『違憲』」及「撤銷控罪」兩項裁決,並待控方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2008年一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明確指出裁判官無權裁定法例是否違反基本法,故涉案被告須於2009年1月返回東區裁判法院繼續面對刑事審訊,其後游官判定6名被告罪成,每張傳票罰款3,000元。

游官原本的裁決除了影響政府對非法廣播的規管,更涉「違憲審查權」的問題。是次裁決結果與初審時大相徑庭,反映地區裁判官既無權力,亦無經驗審理或涉違憲的案件。事實上,隨意以「違憲」審查否定具體法律,會嚴重衝擊現行法律體系,甚或造成法律真空,導致無序狀態。

此外,《電訊條例》清楚列明,非法廣播屬刑事罪行。雖然「民間電台」曾多次向政府申請廣播牌照,但由於其財務、技術、設備等方面都未符《電訊條例》規定,故申請均被否決。

「民間電台」過往多次以「捍衛港人的言論自由」及「公民抗命」為由作無牌廣播,更聲稱政府「打壓」言論自由。事實上,《國際人權公約》已列明,各項自由權利均附帶義務和責任,故「民間電台」實不應以言論自由作為擾亂法紀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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