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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修例有利採訪封鎖區

2020-09-24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就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下對「傳媒代表」的定義,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發表網誌指出,警方自去年6月至今在處理多場大型群眾事件時,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士,是次修訂對「傳媒代表」更明確及清晰,不單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而且警方剛公布的內部指引,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

李家超表示,過去自稱「記者」的人,因在現場犯法而被起訴,包括涉嫌參與暴力衝擊立法會,以及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搶犯」。

他又指,政府新聞處系統(GNMIS)推行已久,處理駐港非本地新聞機構申請成為GNMIS用戶時,一貫是考慮有關電視廣播機構的收視、電台的收聽率、通訊社、報章、雜誌的發行量及讀者人數。目前,GNMIS有205間傳媒登記,包括本地及國際傳媒,亦有網媒。

李家超強調,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警隊修訂內部指引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一切如常。在警隊日常行動上,會按需要設立行動封鎖區,除警務人員外,其他人不能進入。警方剛公布的內部指引,讓警務人員在可行情況下,讓這些「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這是額外有利採訪的安排。其他人士則不會獲得這些特別採訪安排,但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

引述美法院:無標準恐傷害警員

他指出,這些做法與西方國家及地區一致,環顧外地,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記者認證制度,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在美國俄勒岡州,當地的執法部門最近亦遇到自稱「記者」的人在現場造成混亂,當地上訴法院上月在一宗暫緩「記者保護令」的判決中指出,記者若沒有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

這些外地的制度、做法以及法院的判決都是在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實行,不被視為抵觸新聞自由。香港警隊修訂內部指引有關「傳媒代表」的定義,讓警務人員易於識別他們,以作特別的額外安排,更有利於專業記者採訪,更能讓雙方各司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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