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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傳媒定義 無損新聞自由

2020-09-28
■張建宗表示,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助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免有人魚目混珠阻執法。圖為去年9月黃大仙騷亂期間,大批記者攔在示威者和警察中間,阻警執法。 資料圖片■張建宗表示,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助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免有人魚目混珠阻執法。圖為去年9月黃大仙騷亂期間,大批記者攔在示威者和警察中間,阻警執法。 資料圖片

張建宗:助警識別真記者 免魚目混珠阻執法

去年的黑暴衝擊現場,經常有假記者阻撓警方執法,甚至參與暴亂,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中的 「傳媒代表」定義,明確傳媒定義。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日撰寫網誌,指出這次修訂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無損新聞自由,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警隊今後亦可更有效履行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責任。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張建宗強調,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特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香港的新聞自由,這不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我們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重大優勢。」

他續指,警方近日修訂《警察通例》中的 「傳媒代表」定義,目的是讓警隊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避免一些假借新聞採訪為理由的人,魚目混珠混入人群,刻意阻礙警方的行動,增添警方執法的困難。」

已涵蓋逾30間純網媒

《警察通例》經修訂後,「傳媒代表」是指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張建宗表示,目前 「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共有206個登記用戶,「包括本港和國際傳媒,當中純網媒就有超過30間,涵蓋面相當廣泛。」

張建宗並指出,有關修訂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修訂《警察通例》後,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我要強調,這次修訂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警隊今後亦可更有效履行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責任。」

傳媒聯絡隊擴至逾300人

警方亦盡力做好與傳媒的溝通。張建宗表示,警方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會盡量配合傳媒工作。警方亦時常與傳媒保持溝通,以完善採訪安排,「為協助傳媒採訪,警隊傳媒聯絡隊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能派遣足夠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

除了警方,張建宗強調今屆特區政府自上任以來一直非常重視新聞自由,並與傳媒密切溝通,「其中一個重要的例子,是政府在本屆任期開始時,迅速檢討網媒採訪安排,並由2017年9月19日起,容許合資格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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