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採用政府新聞處系統的傳媒機構名單作為辨識「傳媒代表」的依據,惟有網媒誣衊此舉是「篩選」,聲稱有媒體因facebook專頁like數較少和點擊率較低,而被新聞處拒絕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政府新聞處昨日澄清,有關說法與事實不符,強調申請資格與facebook專頁like數和點擊率完全無關。
政府新聞處發言人表示,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指引已清楚列明,純網上運作媒體擬申請為登記用戶只須符合4項條件,即:提交在申請前3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5天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以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二百六十八章)註冊。
發言人強調,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資格與媒體的facebook專頁讚好數目和點擊率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