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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反壟斷法主要罰則

2020-12-25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罰款。

◆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行為,對個人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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