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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落鑊】鍾翰林集結辱國旗囚4個月

2020-12-30
■鍾翰林昨日被押解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判決後,由囚車載離法院送往監獄服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鍾翰林昨日被押解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判決後,由囚車載離法院送往監獄服刑。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官批行為具侮辱性 造成暴力潛在威脅不容忽視

早前被裁定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成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黃雅茵就被告兩項控罪分別判即時監禁3個月,部分刑期同時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黃雅茵指出,鍾翰林搶去屬於他人的國旗並到空曠地方跳高拋起,行為具有相當侮辱性,而非法集結造成暴力的潛在威脅亦不容忽視。■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在侮辱國旗罪方面,裁判官黃雅茵表示,案發時間是立法會會議舉行當天,亦是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的日子,而鍾翰林主動伸手拉斷旗杆並跑到空曠地方跳高拋走國旗,意圖令更多人看見,行為具有相當侮辱性。

她又指,當時有不少不同派別人士在場,鍾翰林的行為會引起「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的激烈反應,而且該國旗屬於「保衛香港運動」所有,故加重案件的嚴重性。

不過,黃官指鍾翰林的犯罪過程不算長及不具持續性,而且人數不多,亦無證據顯示他是有預謀犯案,而被告亦無焚燒、踐踏或塗污旗幟。考慮到案件嚴重性較其他案件低、被告的個人背景、之前無刑事定罪記錄及向法庭表示悔意等因素,故判處鍾即時監禁3個月。

指被告犯案時積極參與

在非法集結罪方面,黃官表示,控罪發生於爭奪國旗時,而且人數少於三人,亦沒有證據顯示鍾翰林有預謀犯罪,沒有令任何人受傷,暴力規模較小和時間較短。

她又指,案件的暴力程度較同類案件低,過程中保安亦沒有阻止,但是鍾翰林在當中的角色重要,他在犯案過程中積極參與,而「保衛香港運動」成員一直在鐵馬外情緒激動,並有不少肢體動作,所以鍾翰林可預測搶去國旗後他們會有激烈回應。

黃官指,非法集結的控罪影響深遠,造成暴力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認為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她並指,第二項控罪的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個月。

案情指,19歲的被告鍾翰林,報稱學生,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搶走「保衛香港運動」的國旗並跑開,再屈膝折斷旗杆,跳起拋走國旗,因此被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及在同一地點參與非法集結兩罪。案件於本月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雅茵駁斥鍾翰林的供詞不合情理、前後矛盾,認為鍾翰林的行為毫無疑問玷污國旗,裁定他兩項罪名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昨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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