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六十二條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