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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夏博義利用大律師公會挑戰憲制秩序

2021-03-23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香港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夏博義,圖把大律師公會變成縱暴煽暴的政治工具,公然替反中亂港分子撐腰,挑戰全國人大權威,抹黑香港國安法,妄言要求特區政府修改香港國安法,根本是政治凌駕法律,不僅受到港澳辦、中聯辦的嚴厲譴責,也引起本港法律界和廣大市民的不滿和反感。然而夏博義持雙重標準,對英國外相藍韜文、其他英國政客和法官粗暴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視若無睹,選擇對不公義沉默不作聲,跟大律師公會的宗旨背道而馳,根本無資格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職務。

夏博義跟英國政客沆瀣一氣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1949年成立,是一個代表香港大律師的專業團體,並按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 。大律師公會的宗旨已詳列於大律師公會的「規例與規條」內,概括來說是對所有影響法律專業及司法公正的事項,作出適當的相關行動,當中包括:1、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及獨立性;2、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3、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及操守之守則;4、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及良好關係。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主要執委包括主席、副主席等,都是於會員周年大會內選出,由一個「執委會」負責管理,決定大律師公會之一切政策事宜。所有大律師無論執業與否,均須遵守「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內的條文;守則旨在提升及維持大律師的專業水平,嚴重違規的大律師可被取消執業資格或被勒令永久暫停執業或暫停執業一段時期。

為什麼大律師公會沒有向夏博義展開紀律聆訊追究責任?無可置疑,夏博義濫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身份,政治立場先行,發表踐踏法治原則、挑戰憲制秩序的言論,完全背棄大律師公會章程的「要竭力維護社會公義而非任何政治立場」的規定,在基本事實和法律原則上誤導民眾,根本沒有尊重法律,玷污法治精神,把香港的高度自治變成「完全自治」,對抗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其言行更嚴重損害大律師公會的良好聲譽,令人質疑「執委會」有縱容包庇夏博義之嫌。

大律師公會須跟夏博義割席

在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時,夏博義沒有向公會會員清晰披露自己的政治聯繫,涉嫌欺騙會員投票令其當選公會主席,而其提名人也表明事前不知其政治身份,他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應主動展開調查,徹查夏博義在選舉中有否作出欺騙行為而取得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

有傳媒更揭發夏博義曾擔任「香港人權監察」的主席,這個組織長期以來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的高達1,482萬港元撥款資助,究竟夏博義有否從中獲得私人利益或資助? 夏博義曾以「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身份公然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更於2002年11月與李柱銘、涂謹申前往歐洲「唱衰香港」,游說外國勢力反對第23條立法。夏博義是英國人、英國自由民主黨的政客和英國牛津市議會議員,當然以英國的政治立場先行、以英國利益為重,不惜損害大律師公會的良好聲譽和香港公眾的利益。

面對英國不斷干預香港司法,夏博義沒有真誠地履行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責任和應有之義,為法治公義而發聲,反而跟英國政客沆瀣一氣,不反對外國干預,公然反對香港國安法,其言論受到各界批評,完全背棄了大律師公會推廣業界發展和維護法治和司法公義的宗旨。

大律師公會地位舉足輕重,必須跟夏博義割席,防範、制止夏博義利用公會作反中亂港、縱暴煽暴的平台,踐踏法治原則,挑戰憲制秩序,破壞「一國兩制」和香港的長治久安及繁榮穩定,否則自毀聲譽和公信力。為了維護香港的司法獨立,彰顯法治精神,特區政府必須強力打擊勾結外國勢力的政棍和法律界的渣滓,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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