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
2019年7月28日,港島出現多起公眾活動。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的合法集會結束後,一些示威者無視警方勸喻,向西環的中聯辦進發。遊行偏離原定路線,繼而演變成暴亂。警察驅散人群、拘捕示威者,其中有三名可疑人士在示威現場附近被拘捕。
2020年7月,三名被告李宛叡、湯偉雄和杜依蘭在區域法院提堂。法官郭啟安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們參與非法集結,而控方則依靠環境證供來證明三人參與其中,這種做法在刑事案中絕非罕見。控方透過引申論證,請求法官裁定三人在現場參與暴動、煽動叛亂,或根據「共同犯罪原則」裁定他們間接參與暴動。依據該法律原則,即便被告人不在現場,也可以支持暴動而犯罪。
2020年7月24日,法官郭啟安宣布三名被告的「暴動」和「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他否決有關被告在騷亂期間身處現場的推斷。由於這是首宗涉及2019年騷亂的暴動案,大量類似案件陸續有來,郭啟安的裁決成為檢控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該裁決甚至意味�茈憎荓N難免有大量嫌犯免受檢控。
有鑒於此,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2020年9月15日依法提出上訴,旨在提請上訴法庭釐清法例,並非僅為推翻這宗無罪判決。一旦釐清,則有望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對所有以任何方式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嫌犯予以檢控。檢控官在上訴時指出:首先,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上述兩種罪行,其次,嫌犯於事發時是否身處現場並非是干犯這兩種罪行、承擔相關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2021年3月25日,上訴法院作出判決(CASJ 1/2021)。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同意檢控方觀點,即依據「共同犯罪」原則,即便不在現場,亦可因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入罪。顯然,不僅要檢控那些現場被捕的嫌犯,而且還應檢控不在現場的同夥才符合公眾利益。他指出此舉可「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利益」,而郭啟安排除共同犯罪原則的判決會「對維護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後果」。
上訴庭的判決乃常識的勝利,也是對暴行的一大打擊。如果維持郭啟安的判決,將「共同犯罪」原則排除在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之外,那麼就會存在重大法律漏洞,讓罪犯得以逃脫法律制裁,這「絕非制定《公安條例》第18和19條的立法原意」,潘兆初所言甚是。
儘管有關暴動案的審理排期漫長,甚至排到了2023年,但是,「共同犯罪」原則確立之後,隨�荈D訟程序展開,將會有更多嫌犯認罪,案情審理也會更加精準。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原文發表在《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