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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鋰電池嚴禁行李託運

2021-04-12
大批智能手機在火警中焚毀。網上圖片大批智能手機在火警中焚毀。網上圖片

根據資料,過往有兩次貨機空難事故均涉及鋰電池引起,包括2010年9月3日,一架由杜拜飛往德國科隆的747型號UPS貨機,因貨艙運載的鋰電池起火墜毀;另在2011年7月28日,韓亞航空一架747型號貨機由首爾飛往上海途中,亦疑貨件中有鋰電池發生爆炸,導致航機墜毀。

有鑑於此,聯合國轄下國際民航組織 (ICAO ) 於2016年4月1日起,鋰電池被歸屬危險物品,禁止民航客機運載,認為鋰電池會因自燃和引起大火,足以摧毀整架飛機。因而所有運載的鋰電池,必須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規例(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申報及運送。

按規定,鋰離子或鋰金屬電池在運輸時須進行完全控管,包括使用特別包裝、特定危險標籤,以及可證明符合相關法規的具體文件。例如在包裝上,必須保護所有接頭,預防可能導致火災的短路;運送過程亦須避免電池移動被壓碎或損壞,同時不得開啟有安裝電池的任何裝置等。

另在一般客機旅客攜帶的電子產品中的鋰電池,航空公司亦嚴禁存放於行李託運,須事先將鋰電池放置於隨身行李中,否則可能面對巨額罰款或牢獄之災。●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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