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被告陳珩 (男、40歲/清潔工)
判決 暴動及縱火罪成,判囚4年8個月
判詞 被告脾氣暴躁,缺乏社交技巧,案發時想宣洩對政權的不滿,以求得到外國尤其是美國的注意。被告在人口極度稠密的荃灣區縱火,在行人路上燃點橫額,可能殃及居民並損壞財產,行為明顯不顧他人安危,須將縱火罪其中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次被告陳金國 (男、21歲/學生)
判決 暴動罪成,判囚4年3個月
判詞 被告受審時爭議有否參與暴動,但對事件屬於暴動沒提出異議,節省法庭時間。由於沒證據顯示他在暴動中有確實角色,亦未對控方證供提出重大挑戰,加上過往有良好記錄,可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第三被告李振文 (男、27歲/程式員)
判決 暴動罪成,判囚4年3個月
判詞 被告會見感化官時並沒有討論案中事件是否犯法,並對報告內容有爭議,但沒證據顯示他在暴動中有確實角色,亦未有對控方證供提出重大挑戰,加上過往有良好記錄,可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第五被告郭小琴 (女、24歲/學生)
判決 暴動罪成,判囚4年5個月
判詞 被告所謂只是「路過現場」的辯解與事實不符,因為當時警方與示威者已「拉鋸交戰」至少20分鐘,路過的人不會走到示威者最前線,被告不可能只是「偶爾經過」並「好奇參觀」,而被告爭辯現場並非暴動的說法亦站不住腳。
註:第四被告馮清華缺席聆訊,被法庭頒拘捕令通緝。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