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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梓引】亂港分子依法判刑 不容外國指手畫腳

2021-05-12

李梓敬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0人涉及前年「818」及「831」非法集結案,日前被依法判刑,有外國政客荒誕無禮指手畫腳,要求特區政府釋放所有被告。

在案件宣判後,英國外交部、美國國務卿布林肯、歐盟等聲言「判決不公」,聲稱有關判刑「不能接受」「必須停止」,更聲稱是次判決「製造寒蟬效應」,「破壞基本法」云云。有關人等公然干預香港法庭的獨立審判,對判決作出毫無事實的攻擊,企圖向香港法院施壓,這反映相關西方國家雙重標準,尤其是美國近年也會針對其示威活動嚴格執法,他們對香港的指控相當橫蠻無理。

事實上,自2019年起,亂港分子多次打茤瓵蛂u和平示威」的旗號召集人群,當時也獲警方批出集會許可,但這些「和平集會」最終都演變成黑暴,警方其後拒批許可後,亂港分子仍繼續濫用「和平集會」的旗號鬧事,可見其行為與表達意見是兩回事。

基本法第27 條規定,香港居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但全世界的法律教科書均指出,這種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政府基於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壎糽庣D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之需要時,可以對這種自由給予適當的限制。

雖然此案中的被告人認為自己是和平集會遊行,不應受到法律制裁,這顯然是故意誤導。和平集會遊行不等於不違法,這些人清楚知道當時的集會遊行並未得到警方批准,屬於非法集結。而當時的情況就是,幾乎每次大型集會遊行之後伴隨暴亂,給社會造成嚴重傷害。警方就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考慮而沒有批准「818」 遊行,是非常合理合法的限制。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無疑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有關案件被告因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依法定罪,香港法院已公布判決理由和量刑標準,若對判決有異議,當事人可依法提出上訴,其合法權利依法得到保障。

外國政客無理要求釋放犯人,等於無視香港既有法律程序,在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而根據國際法和不干涉的基本原則,外國政府不應企圖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法律的作用,除了直接審判外,還可阻嚇。從違法「佔中」到修例風波,若早有香港國安法,也早有判刑,不是如今的在動亂發生後一兩年才拘捕審訊、判刑,當時的判刑效果,當可阻止不少無知盲從者,以為縱火堵路沒有法律代價和後果,動亂的機會應可減少。雖則遲,但未晚也。外國政客的無理指控,相信無阻特區政府止暴制亂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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