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
雖然刑事司法體系冀望罪犯改過自新,但總是有人重蹈覆轍。人們不顧前車之鑒,心懷貪念偏執,難以汲取教訓,以至於不顧後果,繼續以身試法。若罪犯已有前科,則往往會影響判刑。
罪犯若屢次干犯同樣罪行,則不可辯稱性格不好,或是誤入歧途。其過往的犯罪記錄便成為加刑的因素,畢竟,重複干犯同樣罪行表明過往刑罰不足以阻嚇再犯,那麼,重判不可避免。
就在5月6日,專門煽動民眾鬧事的慣犯黃之鋒在區域法院認罪,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故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慮及大型集會可增加新冠肺炎的傳播風險,警方沒有對2020年的「六四」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即便如此,黃之鋒與另外三位被告及2萬多人還是聚集在維多利亞公園,不但擾亂交通秩序,更威脅公共壎矷C
法官陳廣池考慮到黃之鋒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判處10個月監禁。其三名同黨則被判處4至6個月監禁。黃之鋒的犯案記錄令人側目,當中的暴力、漠視法紀以至威迫恐嚇日趨嚴重,陳官的判刑已是網開一面。慮及被告正在服刑,陳官依據整體判刑原則來決定最終刑期,加上此前的17.5個月監禁,總刑期達到27.5個月,足以用來反思己過。
黃之鋒在2019年因刑事藐視法庭而被定罪,當時,他笑言3個月的短暫刑期只是「小菜一碟」,如今,他應有足夠時間去反省自己所言所行。此外,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指控,他還在候審,故預期出獄的日期待定。黃之鋒的「小菜一碟」論,無論是因為喜歡嘩眾取寵,還是因為他對反華勢力唯命是從,都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如今真正笑到最後的是司法正義,他暗示對法院賜予的改過機會不屑一顧,如今真是咎由自取。
2020年12月2日,黃之鋒終於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正義的審判。他承認組織及煽動未經批准的集會,法院裁定罪名成立,鑑於他的罪行充滿恐嚇和滋擾性,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法院判詞指出,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須予以嚴懲,判處黃之鋒監禁13.5個月。
此前,在2019年5月16日,上訴庭判黃之鋒2個月監禁,原因是他在2014年阻撓執行旺角的清場令。該清場令確保受影響地區的民眾能夠恢復正常生活。黃之鋒卻不想清場,因而獲罪。在判處他藐視法庭罪時,法官斥其行為「相當於直接挑戰法庭命令、對香港法治構成威脅」。儘管黃之鋒對該判決一笑置之,但是,他很明顯已成為累犯,而且和許多罪犯一樣,覺得自己可以踐踏法律。可是,如今他才知道事實並非如此。
雖然黃之鋒判處監禁的時間尚未定案,但這已然是他最後一次可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了,還望他臨崖勒馬、回頭是岸。他可以在獄中學習知識、甚至一門技藝。他應該明白,人生充滿機遇,不應只從事尋釁滋事違法活動。而且,那些外國勢力一旦覺得黃之鋒失去利用價值,就會對他不屑一顧。若他執意繼續犯法,那就是自毀前程了。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