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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失職應追究 防止濫用確保法治公平

2021-06-10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為避免「爆眼女」案濫用法援制度、攻擊政府的情況重演,法援署必須改革審批制度,對引起公眾質疑的案件,當局須設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徹查,向公眾詳盡交代原委,並對失職者作出適當懲處;法援署應推行外聘大律師輪替制度,讓所有大律師公平接辦案件,為香港培訓出更多優秀大律師,避免出現人才斷層。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會長盧懿杏、創會副會長黃國恩及數位理事會成員,日前與法援署署長鄺寶昌及相關職員會面。其間,中律協代表向法援署表達公平分配案件予每位合資格的法援外聘大律師或事務律師的訴求。

公帑被漁利 原意被扭曲

就包括法援署分派案件的標準、法援受助人指定律師等問題,中律協引述鄺寶昌表示,法援署不容許非法援外聘大律師或事務律師處理法援案件。要是此言屬實,為何法援署較早前又批准大量不少既缺經驗又年資不足的大律師,以所謂不收法援費用的方式,成為與修例風波暴亂相關案件的代表大律師?據聞,這些年資不足的大律師收了「612」基金的錢。出現這種情況,難道就是法援署所指的「嚴謹制度」?

法援署代表在會上還指出,在分派案件時,除考慮該律師是否符合法援署所訂資格,亦以「法援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以「爆眼女司法覆核案件」為例,此案的目的,就是千方百計、扭盡六壬,利用公帑濫用司法程序,從而達到抹黑政府、不斷煽動被誤導的市民對警隊和特區政府仇恨。傳媒更揭發「爆眼女」根本無爆眼,法援署還要維護這種人的利益、還允許其濫用司法程序攻擊政府?

6月2日,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曾回應「爆眼女」案件時稱,法援署原拒絕其法援申請,但由於申請人其後上訴得直,因此在去年9月獲批法援。

其實,按一般程序,法援署在委派代表大律師之後,便會要求該大律師去給予意見,當中包括勝算的機會;勝算不高的案件,法援署便會撤銷之前批出的援助。「爆眼女」被法庭批評「濫用司法程序」,到底當日代表「爆眼女」的夏博義資深大律師是否向法援署提供了錯誤的意見?還是夏博義已經如實向法援署申報案件勝算很微,但法援署仍指示夏博義繼續為案件辯護?法援由公帑資助,對於上述一連串疑問,當局必須設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對事件進行徹查,向公眾詳盡交代原委;所有在事件中失職的人士,不管其身份、職位如何,理應受到適當的懲處。

法援應成栽培法律新秀平台

另外,現行法援的自行指定律師制度,也應予以廢除。為免法援受助人再像「爆眼女」一樣濫用法援制度,所有法援外聘大律師應該按照姓氏的英文字母輪替,至所有合資格的法援外聘大律師輪替一次後,可重新輪派案件。

事實上,所有大律師都要有認可學歷、經過實習才可執業,法援署作為政府部門,有培育新晉大律師的責任,而非只重維護早年入行者的利益。只要有更多更公平接辦案件的機會,所有大律師都可以循序漸進掌握打官司的技巧,通過此方式更可為香港培訓出更多優秀大律師,令整個行業的發展更健康。雖然夏博義擁有豐富的打官司經驗,但他在「爆眼女」案中的表現如何,廣大市民應心中有數。法院一句「濫用司法程序」,對夏博義的批評一針見血。

對比較複雜的案件,法援署可安排年資較深的大律師與年資較淺、缺乏經驗的大律師,共同代表相關受助人,確保香港不會在任何法律範疇出現人才斷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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