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6] 維護國家安全舉世皆然
廖子明 前上訴庭法官 香港專家會名譽會長
國際社會在許多重要的國際多邊條約中,均毫不猶豫地認同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美國最近頒布的《愛國法》更是一個典型例子。
對於國家安全條例的討論,我們不應忘記,香港本身的地區安全從來都不是問題之癥結所在。我們談的是國家安全,即是整個中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整體國家安全。在中國內地實施的保護國家安全的措施,是由中央政府一力在掌握國情需要後訂定執行的。然而在香港,有關保護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立法重任就落在地方性的立法層次。雖然香港早已回歸祖國,但若在中央政府眼中,香港的「地域完整性」仍獨立於國家之外,中國怎可稱得上是全享香港的管轄權?如此說來,香港主權回歸一事仍有待考證。
原因顯而易見,香港要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絕不能無視內地的常規而獨斷獨行。在我看來,為特區政府訂立的立法前提實質上已全面周詳地平衡了國家穩定、國家安全及由《基本法》保證的權利和自由的考慮。
基於許多歷史因素,就人權這個觀念的理解,內地和特區一直存在著頗大分歧。然而,香港委實需要實事求是,理解在某些事情上,中央政府若再三讓步就可能是對國家不負責任的做法。
環觀世界各國,國家安全都是國家首要捍衛的基本利益。國際社會在《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2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14.2條及國際貿易組織(WTO)架構附件1《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73條等重要國際多邊條約的例子中,均毫不猶豫地認同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在無須交待原因的情況下准予條約方行使「安全例外」(security exception)此至高無上的條款,而理直氣壯地偏離遵守條約的軌道。同出一轍,我們的《人權條例》第1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1條亦訂有「安全例外」的條款,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取消公開審訊的法律程序。在「9.11」事件後,美國最近頒佈的《愛國法》就更是一個寧取國家安全,而捨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好例子。
不論在內地或任何地方,國家安全作為國家首要利益的前提是毋庸異議的。香港作為中國的組成部分,當然也不例外。沒有一條法律草案可以保證不會引來反對聲音,而獲社會各階層全盤接受的。向以溫和、以地方利益為重的以董特首領導的特區政府,早已保證我們持續享有一貫的權利和自由。這項保證不是輕率而為的,我們也不應輕率無視這項保證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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