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新春報喜!「旺旺」老闆入股亞視,帶來了「旺財」的意頭。不過限於法例,亞視卻怎地也不會變成「台資」。
好些行業,法律皆乃「親疏有別」,對外資持股量設下限制,電視台便是其一!根據《廣播條例》,雖並未完全禁止外資擁有本地電視台,但就有所規限。有趣的是,其限制並非純以國籍來判定,而是居港年期。法例訂明,電視台的法團董事中,至少有超過半數人要「通常居於香港」,意指曾經連續七年以上居港,且每年必須留港不少於一百八十天。非永久居民欲持有電視台具表決權的股份,須事先經廣管局書面批准,且持股量上限不可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另一方面,《電訊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對持牌廣播電台而言,連續居於香港少於七年者為「不合資格的人(unqualified persons)」,其擁有表決權股份之比例,同樣以百分之四十九為限!反而,要出版報紙,卻未見有外資限制。
香港的航空公司,對外資的規限,卻不載於空運牌照局(負責審批香港航空公司牌照)之律例,而是藏身於行政手段。簡而言之,香港本土航空公司要申請及取得航權,其股東不能少於百分之五十為港人,而業務必得在香港操控,此例源出於中英聯合聲明之備忘錄,以絕外國人成為「全資老闆」矣!
航空公司「肥水不流別人田」,在世界各國並非奇事。馬來西亞的航空公司就不允許外資投資,外國人若從股市購買其上市的股票,也不能超過百分之三十。新加坡之民用航空運輸業,向由新加坡航空及子公司獨家經營,其上市股票更分為外國人及本國人兩種交易股,避免外資暗暗吸納股份控制公司!中國對單個外資在內地航空公司的持股限制,一般是百分之二十五,要通過特別審批,才能達到百分之四十九的上限。就連向來奉行自由經濟主義的美國,對航空事業也甚為保護,不允許外人擁有以美國為基地的航空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股權。
香港在這方面若不設防,才是奇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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