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香港藝人,擅耍嘴皮者甚眾,尤以尖酸刻薄挖苦他人,見稱於兩岸三地。香港人對於低級趣味的粗鄙玩笑,大都不以為忤,又或習以為常,演藝界那番潛移默化的「公民教育」,功不可沒。
受害於如斯文化,吳君如以「食屎」侮辱劉翔,引起了公憤。誠然當事人既已道歉,事情亦告一段落,但這種說話,實不但會傷害內地同胞的感情,亦站在法律的邊緣上!為此,不得不趁此提醒,讓後人引以為鑑。
內地有「侮辱罪」,其保護對象不獨是國家領導人,也適用於任何一個平民百姓。侮辱屬於刑事罪行(刑法第246條),禁止一干以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及破壞其名譽。所涉的暴力,不僅限於肢體接觸,也包括言語暴力,譬如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人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此外,其他形式的侮辱行為,均也在條文範圍以內,如潑糞、脫光衣服、強迫下跪等等,皆觸犯條例之舉。「侮辱罪」不是內地獨有,台灣亦有類似之法規。
比較起來,台灣的侮辱罪更為嚴厲。這是因為,在內地通常要侮辱行為「情節嚴重」,才會被控。所謂的嚴重,主要是指搞出人命之類(如受害人羞憤自殺),曾有過一對母女到某女子的工作地點,大罵她是「第三者」,導致女子開煤氣自盡,結果兩人均要入獄及賠償死者家屬。然而,在台灣即使一般日常對罵中出現侮辱字眼,亦有可能要負刑責!不少人,就因為一時「火遮眼」而犯法,如鄰居吵架時斥對方是「狗」,女子分手後撰文罵情郎是「老畜生」,於同學博客留言稱之「腦殘」等等,都被告上法庭。亦曾試過,有法官不滿律師庭上的表現,罵他是「垃圾人」,結果被指犯上了侮辱罪,要鞠躬道歉。
口沒遮攔,若不想以身試法,就只能屈身於香港的小小領域……得和失之間,可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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