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鹹豬手」由德國名菜變為香港電視台特產,市民看之,都當作一場好戲。舉報淫蟲的女藝員,紛紛在事後搖身「失憶證人」,還有電視台那「家醜不得外揚」的態度,都為劇情帶來一定吸引力。然而故事的結局,在於法律而言,最終須為性騷擾而面對懲罰的,卻不僅限於犯法的「鹹豬手」!
假如是控告《刑事罪行條例》中之「猥褻侵犯罪」(即「非禮」),當然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但若是動用《性別歧視條例》之「性騷擾」控訴,則是連僱主也一併問罪!條例中第四十六條「僱主及主事人的法律責任」說明,任何人在受僱用期間犯上性騷擾,「就本條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其僱主所作出的」,而不論那僱主是否知悉或包庇,都一律會受到牽連!除非,他能夠證明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去防止當事人受到騷擾,方可以之作為免責辯護。
若然,僱主隻眼開隻眼閉,變相就等於「批准」該性騷擾行為發生,根據條例中第四十七條,甚至可被視為「協助」犯罪!而且,性騷擾的定義,除了不受歡迎之身體接觸,也包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故此在僱主一方,若對下屬的性騷擾問題置之不理或採「鴕鳥政策」,便有觸犯法律之虞!
要運用《性別歧視條例》,方法比較特別,並非由受害人找律師去直接興訟,而是要先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必須在事件發生後十二個月內),平機會在進行調查過後,若認為屬實,就會安排雙方進行調解。當和解失敗後,平機會才會協助投訴人入稟法庭,控告對方。這些程序,須按部就班,不容省略。
因此,當僱主收到有下屬被性騷擾的舉報,切勿等閒視之,也不應將其當成只是員工之間的私事,又或者一股腦兒推給警方,……僱主不欲挺身與受害者搭同一條船,搞不好會成為「案中被告」,可謂「一念天堂、一念地獄」!
「鹹豬手」這齣戲,比許多連續劇還有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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