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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根據本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有含西藥成份的產品,必須註冊才可出售;且每次重新包裝也必須再註冊,藥物標籤說明包括生產地、包裝地等資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竄改。觸犯這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以及罰款10萬元。律師黃國桐稱,雖然醫生處方非註冊藥也屬違法,但公立醫院醫生在這件事上,是在不知情下處方,責任最終會落在醫管局。
律師指責任由醫局負起
律師黃國桐稱,若藥廠只是更改糖尿藥藥物「甲福明」的包裝,但其成份、效用等沒有更改,相信法庭「重罰」藥廠的機會不太。他又說,一般而言,處方未經註冊的藥物予病人屬犯法行為,但今次情況,公立醫院醫生是在不知情下處方,責任應由醫管局負起。
管未經註冊藥物罰10萬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在本港銷售及供應的藥劑製品,確保在香港註冊的藥劑製品的安全、效能和品質都已通過評審符合標準。
若任何人非法製造、管有未經註冊的藥物,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以及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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