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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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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人士投票 政府擬不設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4-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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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志源公布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公眾諮詢的結果。本報記者潘達文 攝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完成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公眾諮詢工作,諮詢期內所收集的意見書及民調顯示,超過一半人認為應該寬鬆處理在囚人士的投票限制,故局方建議消除所有在囚人士的投票限制,並與選舉事務委員會研究,安排在懲教院所內投票等細節,以盡快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希望在本立法年度內完成修改主體法例的工作,趕及在法院頒布的暫緩執行令今年10月底屆滿前完成。

 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昨在記者會上稱,在當局接獲的意見書中,有49%支持容許在囚人士無論刑期長短均可投票,另有24%除支持移除在囚人士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外,並要求移除被裁定干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或賄賂罪行的人士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只有4%支持根據在囚人士的刑期長短決定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

 民意調查結果亦顯示,約57%的受訪者支持容許在囚人士無論刑期長短均可投票,不支持在囚人士一律享有投票權的受訪者只佔34%。就有關應否保留被裁定干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或賄賂罪行的人士喪失投票資格的規定則出現不同意見,雖然有大部分民意調查受訪者支持保留現行的限制,但亦有相當數量的意見書要求移除有關限制。支持移除該限制的主要理據,是因為投票權屬每個人應享有的基本政治權利,此等被定罪人士因干犯有關罪行而服刑,已得到懲罰,若剝奪有關人士的投票權是再次懲罰他們,並不公平。

多數人反對候選者獄中拉票

 此外,大多數意見支持讓囚犯在獄中投票,例如設立流動投票站,但反對讓候選人到獄中拉票。譚志源指出,由於各監獄的安排都不同,須在保安與公平原則下取得一個平衡,必須「特事特辦」,但未有任何定案。

 譚志源表示,為回應公眾的訴求,當局建議移除被裁定干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或賄賂罪行的人士喪失登記為選民及投票的現行規定,即所有在囚人士,若符合選民資格時,均能行使投票權。當局將於本月20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交代有關細節,包括在囚人士用於選民登記的註冊地址,獲取與選舉有關的資料,及投票和點票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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