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藏毒,初犯可望小懲大戒;但販毒,則是未有前科者,亦會被判以嚴懲。身懷多少毒品才算是「販」?多少才算是「藏」?
香港法例,對於「販」之指標,並無明文規定。控以販毒還是藏毒,主要是推斷搜獲毒品之份量,是否合理地僅屬被告一人自用。控方會按其供稱每天「消耗」的毒品若干,推算涉案藥物是否遠超其所需。販運危險藥物最高可判終生監禁,而藏毒則為七年,故此被告無不挖空心思,想盡理由將被搜出的毒品,描述成自用。
最流行的詭辯,是「折扣優惠」。就好比家庭主婦大批入貨時,會享有額外折扣一樣,癮君子也通常會聲稱,大量購買毒品有「特殊優惠」,反正早晚也需吸食,便囤積起來,以供不時之需,如此便解釋了為何藏有超出正常所需份量的毒品。曾幾何時,這理由亦足使毒販洗脫販運罪,而僅判藏毒,減輕不少刑罰。只是,這藉口近年被過度濫用,法官有了戒心,已非萬試萬靈矣。
其他環境證據,亦是「販、藏」關鍵。譬如在某人身上搜得毒品之餘,還發現秤子、小膠袋、匙羹等物,似是為了分銷而用,就會更傾向控之以販毒。然而,當事人又會狡辯,這是為了要限制每次吸食的份量,故此才分批作獨立包裝,不過是為方便自己而已……
相反地,聲稱自己根本不吸毒,僅是幫別人攜帶,那末縱使只涉微量毒品,亦有加重刑責之虞。事關,「販運危險藥物」一罪,其中「販」和「運」的懲罰相同,經營售賣毒品固然犯法,但隨身攜帶以供應他人使用,亦一併論罪,不如乾脆承認吸毒自用,可望輕判。
正因如此,被搜出大量毒品者,除招認吸毒外,更往往拚命誇大用量,把自己說成無可救藥的「道友」……這是法例所造成的奇趣。衛詩被日本警方搜出海洛英,其控罪是「販」而不是「藏」,大抵也逃不出以上法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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