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老虎活士正式復出,且狀態大勇,他的一眾粉絲自然喜上眉梢。記得曾以退出及復出的問題向法律界朋友查詢,藝人宣稱決定退出,為了酬謝粉絲,於是開光榮退出演唱會,演唱會連場爆滿,就連最後主演的一套電影也大收旺場。粉絲更為了偶像的引退,買了不少限量版的紀念品。滿心以為對方從此收山,彼此天各一方,你繼續你的退休後生活,粉絲繼續粉絲的為兩餐而忙碌……但假如有一日,巨星突然感到錦衣玉食後面,沒人前呼後擁的奢華生活原來是異常的空虛,而決意復出的話,那麼曾經為他或她引退而哭斷腸,又觀看了多場演唱會及電影的粉絲,可否到法院控告他或她行騙?
所得的答案是可以及不可以。可以也者是假如對方真的令閣下因為他或她引退而直接引致損失的話,都可以以侵權為由提出索償。問題是如何能證明閣下有損失實在有難度,著實也不容易。
當年幾百元高票價,甚或是炒黃牛買票去欣賞偶像絕後的演出,因為對方當日也不存在故意隱瞞,著實也落力地為閣下作了表演,閣下也在席上欣賞了演出,那是否最後的一場已不重要。至於高價炒票的是黃牛得利,也不存在藝人行為不當。除非是對方演出馬虎,令閣下深感物非所值,但表演的評價很主觀,如果能以演出物非所值成功索償,誰還會願意投資搞演唱會及電影?
今天談的只是復出所可能引起的點點法律問題。於粉絲言,巴不得偶像能重出江湖,他或她再亮相是最大的驚喜,誰還會理會是否食言?至於以炒賣紀念品為業的,溢價正是風險的一部分,藝人復出怕也是一種投資風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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