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禎兆
上星期不僅舉行了電影金像獎頒獎典禮,也同時有香港藝術發展獎的頒獎典禮,可說是文化藝能界的盛事周。後者只舉辦了兩屆,還處於摸索期,獎項項目也正在調節中。今年新增「年度最佳藝術家獎」,以年度為基準,有了時間的單位,更能彰顯藝術家在一年內的成就,無形中亦是鼓勵了創新的後起之秀。另外,也新設了「藝術推廣獎」及「藝術贊助獎」,表揚積極推廣及贊助本港藝術活動的人士及機構。我認為更屬配合社會趨勢的考慮,如今只靠藝術團體推廣藝術的話,香港只會真真正正成為文化沙漠。於金錢掛帥、商業當道的香港社會,我們必須依靠其他行業(如地產商)的支持去推動藝術,這樣的獎項其實可以鼓勵他們繼續支持及肯定貢獻的意義,產生互惠互利的作用,間接協助推動他們的形象。
獎項與社會從來都是互動的,得獎者常言道:有得提名已經好開心,也是對獎項作為指標的肯定。「香港藝術發展獎」還新,慢慢發展下去,希望能繼續做到鼓勵行內人士之餘,也可刺激社會公眾的關注。
這一輪互動效果,令我想起獎項的設立機制,究竟應該是以獎為本還是以對象為本?早陣子「香港電影節」被批評每年「因人而設」獎項。那年有誰值得頒獎肯定,便設立一個獎項給他,令每年的獎項也不同(或每年都有新獎項,但下年就蒸發了)。有值得表揚的人,當然要義無反顧地加以肯定,但以老字號為形象標誌的電影界權威,倘時常調動獎項,始終會一定程度上削弱其說服力。
今時今日,社會變化迅速,獎項要追得上社會趨勢、迎合公眾潮流,但又要堅守到自己的準則和哲學,甚具挑戰性,也是保持威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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