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若說戰爭與和平為人類帶來的變化,也許是前者令人在苦難中努力求生,後者使人在安逸中設法尋死!自二零零八年起,僅韓國就有七個藝人輕生,若將其他地區的名人計算在內,更遠超此數!「好死不如賴活」這格言,對於在物質社會中生活的人,似乎並不管用。
曾幾何時,自殺卻是違法的行為,在數十年前以至整個世紀前,西方法律一直都對之打擊。受到了宗教影響(基於耶教教義禁止信徒自殺),法律亦因此承襲了這理念,而將之定為刑事罪行。英國昔日的普通法,便會追究尋死者的責任,自殺未遂者,事後可能被判監禁,即使「成功」死掉,卻也會連累家人,其財產會遭到政府充公,親人不能承繼!法國皇帝路易十四更在一六七零年制定法律,規定自殺而死的人,屍首要倒吊示眾……
直至現代,情況才開始改變。英國於一九六一年定下《自殺法》(Suicide Act 1961),將自殺非刑事化;而當年的殖民香港,也跟隨英國的做法,將自殺從非法改為合法,於一九六七年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訂明「自殺不再是刑事罪行」。
然而,普通法對於自殺的另一些相關規定,卻依然被保留下來。譬如,任何人若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便至今仍是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四年。另外,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自殺協定」(suicide pact)亦屬違法,視作誤殺罪論!意即,若兩個或以上的人相約「共赴黃泉」,最終有人死掉、有人生還,那仍「一息尚存」者,便會面對刑事起訴,落得了「死——罪可恕、活——罪難饒」的惡劣後果……
每個人的生命,並非僅屬他獨個兒的私事,而是會對身邊的人產生莫大影響。用法律杜絕自殺,是否治標不治本撇開不論,但至少也向活膩了的人,帶出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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