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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他奶創辦人羅桂祥。資料圖片
【本報訊】由維他奶創辦人羅桂祥興建的壽山村道大宅「丹林」引起業權紛爭,該物業現時由羅桂祥的2名後人擁有,其中一人疑獨佔物業,只給一個僅200呎的房間予另一人享用,更拒絕他邀請親友到訪。後來雙方簽訂協議,獨佔物業者每年支付60萬元租用業權,但於去年10月起,獨佔者停止付款。另一方昨入稟高等法院追討每月40萬市值租金。
引發維他奶後人爭訟的大宅位於南區壽山村道39A號,為維他奶始創人羅桂祥興建及擁有,1991年輾轉落入引起訴訟的2人手中。羅桂祥於1995年去世後,維他奶後人有意重建「丹林」,於去年11月獲屋宇署審批,獲准興建8幢3層高的洋房。
答辯人反對原訴親友到訪
入稟狀原訴人為Patrick Lo Chun Yee,答辯人則為Eugene Lo。入稟狀指,原訴人和答辯人共同持有南區壽山村道39A一幅4萬1千呎的地皮,以及地皮上的5千呎的2層獨立大屋,故2人均享有佔用物業的權利,答辯人無權霸佔地皮及物業。然而,答辯人與他的2名司機、3名工人及2名園丁,一直以來卻佔用整個物業,只剩餘地下一個200呎、沒有浴室的睡房給予原訴人使用。
此外,答辯人多年間又將自己當成物業的唯一業主,在未經原訴人同意下,多次讓其他人佔用物業;反之,原訴人若想邀請其他人到大宅居住,須得到答辯人的同意。而答辯人卻強烈反對原訴人邀請訪客造訪,故原訴多年間沒有邀請親友到該單位。
雙方曾協議以租解決問題
除此,當答辯人於日間在客廳及飯廳時,不願意有其他人逗留在廳內,又拒絕任何人開冷氣。原訴人有感其業主的權利被侵犯。
為解決紛爭,雙方於2003年3月20日簽訂協議,由答辯人每年支付原訴人60萬元款項,租用原訴擁有的一半業權,讓答辯人名正言順獨佔單位,合約雖於2005年3月尾結束,但答辯人一直有支付「年租」至去年10月,此後原訴人曾多次催促答辯人付款,卻不得要領。答辯人亦拒絕讓原訴人的司機於單位居住,故原訴人要求按市場租金價格,追討自去年10月起每月40萬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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