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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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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拓不服判詞 決上訴終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5-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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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盈私有化雖失敗,李澤楷仍獲巨額股息。

 【本報訊】(記者 李永青、孫然)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昨宣布否決電盈(0008)私有化案的判詞,明確指出電盈的私有化計劃存在「種票」行為,未能反映股東的利益,故行使酌情權否決有關建議。不過,電盈大股東盈拓及Starvest昨晚決定,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電盈小股東大聯盟昨晚亦指出,大聯盟對大股東的上訴「奉陪到底」,背後支持小股東大聯盟的「有心人」亦會提供無條件支持。

 盈拓昨晚透過公關公司表示,於研究判詞後,決定就上訴庭否決電盈私有化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預計今日可將法律文件呈送終審法院。

上訴料為還李袁清白

 消息人士指出,於上訴庭的聆訊及法官判詞之中,香港證監會及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均認為盈拓副主席袁天凡在香港參與「種票」行為,作為新加坡的上市公司,盈拓有必要作出澄清。故此,盈拓是次提出上訴,並非為推翻上訴庭否決電盈的私有化,而是希望還大股東李澤楷及副主席袁天凡一個清白,澄清他們並無涉及證監所指的「種票」違法行為,以及要求釐清一些法律觀點。

 他指出,於4月22日上訴庭口頭否決電盈私有化,電盈稍後已經宣布私化計劃失效,翌日並宣派每股1.3元特別股息,相關股息並於上周四除淨,原每股4.5元的私有化方案已經不具存在基礎。

湯家驊:兩理據具爭議

 一直有跟進電盈私有化案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對於電盈的上訴決定,不感驚奇。他指出,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需要提出上訴有廣泛及重要性理據。他認為,上訴庭裁決的兩個理據之中,要求申請人提出令法庭及小股東認同的商業理據較有爭議性,因為,若小股東與大股東於商業事宜上有不同看法時,小股東可凌駕大股東,會令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存在必然的爭議性,加上頒布判詞的其中一名法官亦不同意這一點,估計電盈上訴時會針對這一點。

 另外,上訴庭又將「種票」的舉證責任推給電盈,由於電盈無法反證自己無「種票」,此亦可能成為爭拗的一個地方。

 湯家驊補充,由於仍未確定終審法院是否接受這些理據,現時要估計電盈私有化的安排是否有變數,仍言之尚早。

法律界:終院或受理

 另一位律師鄧偉棕也指出,終審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電盈私有化案件影響頗大,不排除會受理案件,但終審法院會否如上訴庭般快速開庭,則難以估計。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對終審法院受理盈拓的上訴申請並不看好。他說,由於電盈已宣佈私有化計劃失效,即使電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結果亦不會影響電盈的實際權益,電盈若要取得上訴許可,需先說服法院,為何在不影響實際權益的情況下,法院仍然要處理。

證監:裁決意義重大

 證監會則表示,上訴庭的判詞,確認股東分拆股份投票,屬於操縱投票行為,而透過操縱手段達到的投票結果,可能會被法院推翻。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指,法院今次的裁決具有重大意義,確認了法院不但有權力而且可以行使酌情權,秉持法例精神,確保法例條文不受任何操縱手段或人為方式所濫用,不會令不當做法凌駕股東合法權益。

 韋奕禮續表示,證監會將繼續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權責範圍內,採取適當的行動,避免投資者因這類不當行為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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