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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香港高級經濟研究員張穎
金融海嘯爆發後,加強對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已成為全球共識。G20共識和英、美、歐盟的監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到,銀行必須在經濟繁榮期增加資本,創建特別儲備金,以發揮緩衝器作用,在經濟不景氣時期提供緩衝,使銀行可安全渡過經濟不景期。
目前為金融危機埋單的納稅人已不能容忍全球性超大銀行的存在,全球最大的花旗集團已被迫分拆,多家大型國際銀行和金融機構也被迫出售資產以集資還債,未來規模越大、業務越複雜的公司所受到的監管也會更加嚴格。更趨嚴格的監管制度將使銀行須保留更多資本金,意味其貸款能力將會降低,貸款規模和貸款的地域性擴張也因而受到限制。
金融產品設計將簡單化
由於新巴塞爾協議允許實力較強的金融機構採用內部評級法來決定自身的風險資產定價,並據此確定資本充足率標準;加上表內資產和表外資產風險權重存在差異,對通過各種金融創新創造的金融產品的風險計量困難,促使許多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各種證券的分割、重新包裝和高槓桿化的金融創新,弱化債務人與債權人的聯繫,最終削弱銀行審視初始債務人信譽的意願和抵抗風險的能力。未來監管趨嚴及透明度要求提高,將使金融產品的設計簡單化,透明化;複雜的、過度槓桿化的金融產品將會受到限制,過去金融業通過發起和銷售複雜的金融產品以獲得高額利潤的經營模式將難以繼續。
自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全球金融去中介化發展,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如結構投資載體(SIV)、投資銀行、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承擔了部分傳統上由商業銀行承擔的貸款功能,主要通過場外衍生產品市場(以CDS和CDO為代表)實現對傳統銀行業務的替代,把貸款尤其是次級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及相應的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分散給全球金融系統。這使美國商業銀行融資佔企業和個人整體融資的比例下降至不足20%,其餘80%來自股票和證券市場。
而且由於這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營運模式主要是借入短期流動性負債,投資長期、低流動性資產,並以高槓杆博取巨額收益,導致在金融危機中,信貸緊縮和市場震盪對金融機構本身及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流動性風險;眾多衍生工具、有毒資產、對沖基金也成為金融海嘯的催化劑,故對其加強監管成為G20峰會共識及英、美、歐盟的監管改革內容之一,並主要集中於以下範疇。
(1)所有大型金融機構都須符合較高和較保守的資本和流動資金的要求。美國將針對那些規模較大、涉及金融槓桿、對整體經濟起舉足輕重作用的金融機構,不管它們是否銀行,都須符合較高和較保守的資本和流動資金的要求,而且其放貸水準和交易夥伴都會受到更加嚴密的監管。這將導致投資銀行的業務模式也趨向簡單化,槓杆比率也會降低,複雜的衍生產品交易將可能減少;將會集中於核心業務和降低成本結構,轉向顧問服務和便利客戶交易,減少使用內部資本進行自營交易的風險。
(2)要求對沖基金在銷售地的監管機構註冊。例如歐盟委員會已正式出台立法建議,凡資金規模超過1億歐元的對沖基金和超過5億歐元的私募基金今後都必須先註冊,才能在歐盟市場上開展業務,這意味著目前在歐盟國家設立的、佔全球約3%的對沖基金數目及其佔全球約9%的資產規模將受到監管。對於在非歐盟國家設立的對沖基金則規定了3年的過渡期,在確定其母國相關監管體系與歐盟大體相當後會允許它們進入歐盟市場。 (節錄中銀經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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