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本報訊】(記者 李見安、譚靜雯)獨留兒童在家的事件時有發生,有關注團體批評,目前法例主要針對蓄意疏忽及虐待兒童,但對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一般只作輕判,建議修改法例禁止某個年齡的兒童獨留在家。不過,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見圖)十分關注兩宗獨留兒童在家的事件,他認為現行法例條文清晰,毋須改例或修例。
法官酌情處理不同個案
獨留兒童的個案當局一般會向家長或監護人控以疏忽照顧,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表示,法庭對父母獨留兒童在家的刑判較輕,包括口頭警告或罰款了事:「(家長)是否蓄意疏忽,法例沒有清晰界定,有關當局必須要正視……現行法例是要保障多少歲以下的小朋友呢?」她建議,就針對獨留兒童修改法例,禁止將某個年齡的兒童獨留,並批評現時保障兒童法例只針對蓄意疏忽及虐待,對獨留幼童的阻嚇力不足,政府需加強執法及教育宣傳。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日出席活動後說,十分關注昨日兩宗獨留兒童在家的事件。而現行保障兒童法例條文清晰,家長有疏忽照顧兒童的意圖亦可入罪,因此毋須改例或修例,強調疏忽照顧兒童,最高可被判監10年,曾有觸犯法例的家長被判社會服務令,「即使落街買早餐只是短時間,也應攜帶小童一同前往。」該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建議,家長外出時應將子女託管給朋友、鄰居或幼兒中心,有需要時向政府求助。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據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27條,若父母或監管人明知及故意對16歲以下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包括沒有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等,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3至10年。而法官判刑時需考慮不同因素,包括是父母或監護人故意或無意獨留兒童在家,及獨留兒童在家有否構成生命危險等,「如果家長出街買豉油或看醫生,法官會看情況酌情處理,刑罰亦會較輕。但如果獨留小朋友幾日,自己去旅行或遊玩,又無給飯兒童食,那樣就一定會坐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