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某女星喪母,傳媒以此大造文章,形容有人如何傷痛云云。然而此女予人之最深印象,卻是任憑其父長跪在其寓所外六日,追討買樓首期……
香港法例,並沒有規定人必須供養雙親,父母兩餐不繼、衣不蔽體,兒女亦沒有法律責任。法律由來只是「向下問責」,規定父母必須養育子女,但卻沒要求子女長大後必須回饋爹娘!
甚至乎,香港更沒有一條法律專門針對「虐老」問題,而需按照不同情況,用上諸如《侵害人身罪條例》、《盜竊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法例來應付,對於老人的保護遠不及祖國周到。
在中國大陸,可謂早已把「孝」字寫進法律中。一九五○年的《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撫助的義務,且父母亦有權承繼子女的遺產!(此法對於非婚生子女同樣適用)。直至一九九六年,又再通過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供養責任擴展至其他家人(如弟妹也須照顧年邁的兄姊)。而且,法例規定,供養的責任範圍不只限於經濟和物質,也包括「精神上之慰藉」!
新加坡亦不甘於人後,其立於一九九五年的《父母贍養法》,雖未硬性規定所有國民都要供養父母,但是卻允許有需要之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庭頒令,指定某個或某幾個子女,繳付一筆款項作供養之需,或於每月定時奉上家用,法院會按雙方的環境及經濟能力裁定。
歷年來,香港多次有人提出要立法規定要供養父母,更謂要將之刑事化,亦曾得到立法會議員支持,但都未能成事。父母跪地求錢之事,恐怕將來依然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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