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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違法建築存在近30年,不少與港人有關。
本報廣東新聞中心記者 周國平
為了全面和加快處理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築,從9月1日起,深圳正式開始違法建築普查登記工作,受理違建當事人的申報登記。今年12月2日,是本次普查登記申報的截止日期。
深港之間一衣帶水,深圳違法建築又存在近30年,有不少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與港人有關。港人如果是深圳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可到違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了解情況,進行申報登記。對於錯過申報期限的違建,按照相關法規,將面臨被拆除和沒收的後果。
12月2日截止申報
據悉,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於今年6月2日正式頒布實施的《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全面處理深圳違法建築的重要法律依據。《決定》提出,在正式處理違法建築前,利用一年時間,對全市所有違法建築進行一次全面普查。目的是,對深圳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和規範化的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決定》還規定,12月2日前未申報登記的,將由違法建築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示三個月;公示期滿後仍未申報的,該違法建築將被視為無主財產,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普查工作結束後,將對這些無主違法建築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五類違建需申報
《決定》對深圳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範圍進行了嚴格的界定。按照《決定》第二條,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是指:一是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二是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兩規」處理條件,尚未接受處理的違法建築;三是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兩規」處理條件的違法建築;四是1999年3月5日之後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類違法建築;五是2004年10月28日之後至今年6月2日之前(《決定》頒布實施之日)所建的除經區政府批准復工或者同意建設外的各類違法建築。這五類違法建築本次普查中必須申報登記。
此外,今年6月2日以後所建的違法建築不能申報。因為《決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搶建的違法建築及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拆除。」因此,2009年6月2日後所建的違法建築不得申報,應一律依法拆除或沒收。
違建分七類登記
據了解,普查內容包括建設當事人或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普查結果將作為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理的重要依據。對於違法建築的普查將分住宅類、工業類、多種用途類、公共配套類、商業類、辦公類、其他類共七大類進行登記。
在七大類的違法建築普查申報表中,每一類申報表都有數十個項目,須由當事人填寫。為讓當事人準確申報,深圳市專門印製《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表——填表指南》,對每一張表格、每一個申報項目都有詳細說明。各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此前還進行了專門的培訓,需要幫助的港人可向他們諮詢。
普查結束後 四種方式分類處理違建
《決定》提出,在進行正式處理之前,違法建築一經普查登記後,即可以允許有條件臨時使用。也就是說,只要進行普查登記,該建築在符合工程質量、消防安全的條件下,即可辦理相關的工商營業執照、出租等經營性業務手續。
根據《決定》,一年的普查期結束之後,再根據普查結果及相關政策法規,按「確權、臨時使用、拆除、沒收」這四種方式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正式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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