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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在違建所屬轄區的街道辦事處申報登記
深圳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03年9月26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1999年2月26日)、《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和《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兩規」)(2002年3月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20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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