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新華社1日消息: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廣西壯族自治區原副主席孫瑜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04年下半年至06年11月,孫瑜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副主席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虛構項目,共同騙取國家資金共計人民幣400萬元,其中80萬元未遂。03年底至07年8月,孫瑜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解決原料供應、審批木材採伐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328萬餘元。案發後,部分貪污贓款和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被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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