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短中期措施
1.在「粵港合作框架協議」的基礎上,由粵港政府聯手向中央反映具體建議,把粵港合作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爭取進入國家「十二.五」規劃。
二二、中長期措施
1.透過逐步立法落實措施,完善法律監管和保障;
2.成立粵港服務行業協會對口組織;
3.建立創新的合作機制,由中央政府成立指導性機制協調及理順各部委處理粵港合作的問題;
4.建立更具彈性的溝通渠道,如讓廣東官員到本港公幹等同在內地出差;
5.加強及深化地方政府層面之間的聯繫;
6.加強政府與業界的溝通,協助推進《綱要》的落實;
7.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提高粵港合作的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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