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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7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2.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3.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4.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5.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7.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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