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格式為:「鑑於(議員姓名)行為不檢/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本會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對其作出譴責。」
2.在議案提出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
3.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4.在立法會決定解除議員的職務或對議員作出譴責後,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