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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有娛圈朋友四出訴苦,其拍攝的電視連續劇,無法通過內地審批,原因是當中多場的「法庭戲」。
港產的劇本製作,向來就是隨心所欲地「編故事」,鮮會顧及群眾教育及影響,與內地規矩大有差異。就以「法庭戲」為例,香港政府不會干預創作自由,對天馬行空的劇情也不加理會,於是乎常見有戲中律師接二連三大叫「Objection(反對)!」的荒謬場面,演員所唸的對白,也往往違反法理。法律界人士為之側目,官方卻擺出一副與我無關的臉孔。
再者,香港共有十一所法院(包括終審法院)可以租予媒體拍戲,收費為首四小時$4930,其後每四小時$1040。租金不算昂貴,但行內人多不會租用「真法庭」拍攝,而會在製片廠的貨倉搭佈景!同樣地,香港政府對此也是悉隨尊便。
在內地,雖早已脫離了「樣板戲」的年代,但大陸政府依然要求創作人不能誤導觀眾。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及《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凡曲解中國或他國歷史、有法規禁止的內容、貶損司法形象等等的情節,均不可出現於大眾媒介。然而,實際執行起來,相較於上述罪名更輕微的疏失,也會掀出軒然大波。比方說,製作人錯誤按照香港法庭之習慣,讓戲中的律師在庭上站起身發言,結果亦會導致有關場面被勒令刪除,必須重拍,損失不菲——皆因內地的律師,向來都是坐�蚖☆靰滿I
引經據典,中國法律並沒寫明律師發言時該站還是坐,不過以內地習慣而言,被要求站�蚖☆頇O有損尊嚴之舉,故此除非控辯雙方都無異議,否則法庭也不會要求律師站立發言(律師本身過於激動而自己站起來,則為例外)。
在內地拍片,不能欠缺了解,否則那一時之快的創作,就只會換來荷包的嚴重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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