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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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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煙「室內外」爭議 交終院釐清定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1-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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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的深井一間茶餐廳舖外,有覆蓋簷篷的外延空間,昨日所見該空間的膠簾已捲起。 本報記者溫瑞麟 攝

 【本報訊】食環署一名小販管理隊主任,去年因在深井一間茶餐廳門外的檯�筆l煙被定罪,其後上訴至高院挑戰室內禁煙條例,獲法庭裁定有簷篷及以膠簾覆蓋的範圍,若非四面圍封,則不算是室內。但控煙辦不服判決,認為「室內」的法律定義重大,要求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以釐清有關爭議。律政司本周初向法庭申請案件上訴終審法院,要求澄清2項條文,但法庭昨裁定只准將澄清有關如何圍封才是法定「室內」的定義,交終院處理。

 法官湯寶臣在判詞指出,就「室內」的定義所提出的爭論點,在於經營場所的每邊圍封至少達總面積的5成,才構成法定的「室內」,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早前向法庭表示,法定所指的「室內」,應是一個經營場所有三邊的圍封,與湯官早前就「室內」的詮釋有所不同,認為裁決結果令現時逾百多宗相關案件須擱置審理,牽連甚廣。

 然而,另一個爭論點,是界定任何一個經營場所的範圍使用膠簾圍封,可否構成「室內」。湯官則認為,他在早前的判詞中,並沒有表明使用任何質料圍封場所是一個相關的事項,而律政司一方也只是藉到終院上訴之機會,對這爭論點加以闡明,但湯官認為對於他的判詞沒有直接關係,故只允許前者所述之爭論點交由終院審理,以解決這項法律觀點。

爭議範圍吸煙 應暫緩檢控

 消息指出,實施禁煙條例至今2年,同類遭票控的候審案件達178宗。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指出,現時控煙辦在執法工作上,遇上在涉及受爭論的圍封範圍吸煙的市民,應會暫緩檢控,以等待終審法院的裁決結果。惟衛生署控煙辦表示,現時仍會根據條例執法,但會考慮法庭的判決,亦會進行上訴。

非室內吸煙 高院裁煙民獲勝

 案件原訴人為食環署小販管理隊主任何鈾然,原被控於去年在深井村一間粥麵茶餐廳舖門外的禁煙區持有點著香煙,於荃灣法院被判罪成。何不服上訴至高院,獲裁定並非於法定的「室內」吸煙而獲勝。

 案中的粥麵茶餐廳舖外有覆蓋簷篷的外延空間,放置了檯椅,該空間的入口和左邊也有垂下的透明膠簾。去年中案發當日中午時分,控煙辦人員到達上址執行任務,看見被告在膠簾內,手上持有燃點的香煙,控煙辦人員指該地方是禁煙區,向被告控以違反《吸煙(公眾衛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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