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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入境條例生效後,南亞裔工人鬼祟地在路邊「睇貨」。本報記者邱益忠 攝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譚靜雯)《2009 年入境(修訂)條例》昨日正式生效,禁止非法入境者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違例的僱主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有僱主批評,該條例由立法會通過修訂至生效,僅短短4日,時間倉卒,且宣傳不足,令他們容易在不知情下誤墮法網。不過,有律師表示,無知或不知情不可以成為抗辯理由,僱主終不能逃過法律責任,僱主只可以無知作為求情理由,要求法庭減刑。
被拘黑工未以不知情抗辯
《2009 年入境(修訂)條例》上周三在立法會獲得通過,前日(13日)刊憲,並於昨日的憲報號外刊登公告宣布條例同日生效。入境事務處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楊子忻表示,在行動拘捕的黑工,未有人以不知悉修例一事提出抗辯,強調立法會通過修例後已透過傳媒廣泛發布有關訊息,入境處除了會繼續在本港宣傳外,亦會要求內地協助宣傳有關訊息。
律師指刊憲等於知會市民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旦通過或修訂法例,政府會透過憲報刊憲通知全港市民,此舉已假設全港市民知道法例生效,無知或不知情不能成為抗辯理由。他說﹕「政府無可能通知每個市民,所以刊憲後就代表全世界都知道。」
陸偉雄又說,僱用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屬嚴重罪行,僱主聘用非法勞工一般都會被判監禁,刑期則按個別個案而定。他舉例,若僱主聘請偷渡客,刑罰較重,法庭一般會判處監禁15個月;聘用雙程證者的刑罰相對較輕,監禁時間大約數個月。他又說,法庭亦會考慮多個因素決定刑罰的輕重,包括聘用非法勞工的時間、人數,以及有無剋扣工資、不合理的工作條件及薪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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