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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格式為:鑑於(議員姓名)行為不檢/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本會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對其作出譴責。
■在議案提出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但立法會任何議員動議一項可無經預告的議案,而另有命令則除外。如後述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即不得就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再採取任何行動。
■根據《基本法》第79(7)條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在立法會決定解除議員的職務或對議員作出譴責後,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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