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近年,常聽政府說,要「提高XXX的意識」。「意識」這字眼可真奇怪,為何乾脆不說「認識」?只得其意,未明白其實在,就已經足夠乎?就拿「版權」為例,現在不少人把侵犯版權掛在口邊,卻不等於真箇懂得……
不久前,《哈利波特》女作家羅琳被控告,指她那暢銷的小說抄襲英國已故作家雅各布斯(Adrian Jacobs)的作品,雅氏的遺產承繼人向她興訟。所指的,乃是羅琳剽竊了雅各布斯的故事「橋段」和「意念」。
問題是,橋段、意念、想法、靈感之類的東西,乃是沒有版權的!
香港的《版權條例》便有謂,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在被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之前,其版權並不存在。(記錄的時間,在條文中等同作品的製作時間。)舉例說,甲想到了絕世情節,打算寫成故事去賣,在未動筆前他把情節告訴乙,結果被後者搶先一步將故事完成,甲君亦不能追究,事關他的故事並未被記錄(製作),單是腦海中的一些意念,不擁有版權!前陣子無線的劇集《老友狗狗》被批評為抄襲亞視一齣有了大綱但胎死腹中的劇集,這情況也最多構成道德指摘,不涉侵權。
羅琳的情況稍有不同,因雅各布斯的作品亦早已成書。然而,「文學作品」在法律的定義是︰「資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編彙,且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言下之意,是經過「編彙」及「編排」等程序的文字,才有版權,所以雅各布斯的版權,存在於他作品的文字章節之中,而非於其意念裡。
事實上,即使是相同的劇情,但如何去表達、演繹、鋪陳,每個作者都會有不同的手法,後者才是創作之精粹。以文學作品而言,除非找到兩個作品之間,有不少文句段落字字相同,否則不易定其剽竊之罪。單是情節近似,並不犯法。
故此,我們口中常說的「抄橋」,也不一定等於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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