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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修例 一罪可兩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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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改會建議,在有新有力證據下,上訴法庭可推翻原審「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圖為香港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鄭治祖)根據香港目前的法律規則,獲法院裁定無罪或未被定罪的人士,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法律改革委員會「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應放寬有關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賦權法庭在審結嚴重罪行的案件後,在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所作的無罪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等所致,上訴法庭即有司法管轄權推翻有關的「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

 現行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的理念,旨在保障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被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舊例易讓罪犯脫身

 法改會「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表示,對已受審的人士來說,有關規則可令他們掌握明確的前境;但如果在有人獲判無罪之後,出現新而有力的證據顯示此人有罪,如果堅持禁止「一罪兩審」,此人就可能因此而逃過法律制裁。

 他舉例說,例如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有新的發現;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認罪,在這些特殊情況下繼續嚴格禁止「一罪兩審」,「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並不恰當」。

訂保障措施防濫用

 他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有關嚴格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已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有關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是已經進行修改,而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是賦權法庭在特殊情況(表一)下,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並提出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表二)。

公眾諮詢至5月底

 石永泰說,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討論,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公眾現可就有關諮詢文件的各項建議,於5月31日或之前向法改會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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