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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超當日駕駛專線小巴在旺角道失事闖上行人路釀路人2死8傷現場。資料圖片
【本報訊】去年6月深夜,旺角發生2死8傷嚴重車禍,有4次超速駕駛紀錄的涉案司機,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2個月,吊銷駕駛資格4年。法官判刑時說,今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劇,指被告行為咎由自取,令兩個無辜家庭破碎。他又強調,駕駛者可以是行兇者,有如手執利刃,隨時濫殺無辜,剎那衝動,一時貪快,可改變一切。對於有被撞店舖要求賠償,法官說考慮被告無工作及無經濟能力,所以不會頒賠償令。
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被告陳志超(34歲),於去年6月12日晚駕駛夜更首班小巴往落馬洲,由西洋菜南街高速轉入旺角道,與雙層巴士相撞,再失控剷上行人路,掃毀7間店舖及撞倒途人,其中,導致2名女途人黃秋玲(47歲)及李綺霞(27歲)死亡。
法官陳廣池在判案時形容,這是一宗完全可以避免的社會悲劇,被告行為釀成2個無辜家庭永遠及徹底地被粉碎。陳官強調,政府的宣傳口號都提醒「馬路如虎口,生命無take two」,駕駛者有如手執利刃,一把兇器隨時濫殺無辜,剎那間的貪快,可改變一切,令2生命隕落,8人受傷。
法庭無法任意加刑
陳官指死者家屬期望判處被告一個極刑或長期監禁,是人之常情,但法庭須依循法例,不能任意加刑,自2008年7月當局已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由最高囚5年增至10年,反映立法當局藉加刑以收阻嚇作用的共識。
被告同期停牌4年
被告自1992年開始有5次案底,另有4次超速案底,被告當貨車司機10年,5年前轉駕小巴,有吸食K仔及飲酒習慣。雖然被告感懊悔,但法庭亦須顧及死者家屬災難性的創傷。被告為職業司機,對肇事地點熟識,旺角道行人眾多,被告卻沒有減速,更漠視讓路標誌,結果釀成嚴重慘劇,量刑起點應是入獄4年,被告認罪獲減刑期至32個月,另須停牌4年。
案中2名死者家屬昨亦到庭旁聽,認為刑期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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