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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背景:
1956年1月11日在香港出生,妻子為袁家寧法官,兩人育有一女。
學歷:
1977年在英國伯明翰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並在倫敦的法律學院(College of Law)就讀,於1978年通過大律師第二部分的專業試。
法律專業經驗:
1978年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1980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其後分別於1983及1990年在澳洲維多利亞省及新加坡取得大律師資格。1993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2000年11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04年,他成為格雷律師學院名譽管理委員。
他自1978年起即從事私人執業,執業經驗遍及民事法律的不同領域,主要是關於仲裁、商業(包括船務、海事、銀行業和保險)、公司法、建築、行政法及憲法等範疇。
他曾任職新加坡張國光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亦曾是該律師行的訴訟、船務及海商事務分部的主管。
司法經驗:
2000年11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並於01年12月獲委任為原訟法庭法官,聆訊案件遍及民事法律的不同範疇。02年11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上訴法庭法官,負責聆訊刑事及民事上訴,包括司法覆核案件。03年7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時主管高等法院的司法及行政事務。作為上訴法庭庭長,處理上訴法庭的重大上訴案件。
他亦負責高等法院的行政工作,確保運作暢順,而司法資源及法庭時間又得以有效善用,並須就關乎高等法院的政策、法例及實務程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建議。他亦負有多條法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及職責,當中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下認許大律師及律師的權力,並負責落實「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監察改革後的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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